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徐大亮 被告 蕭志傑
蕭伯翊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27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玉琪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