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9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9872號聲請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陳俊鴻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二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