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工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43號上訴人臺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 被上訴人 劉順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工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