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予懷 (即 何汶真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債務人之名字原記載為「 陳奇川 」,均應更正為「何予懷(即何汶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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