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瑩選任辯護人李國盛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瑩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前有傳喚、拘提未到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發佈通緝之前科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予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酌本案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之審理進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其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