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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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楊翰傑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桃園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盈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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