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 陳謝昆 地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提出,逾期不補正、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之規定,應於起訴狀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二)查依原告之起訴狀內容及所提出之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等件觀之,應以原處分機關即「新竹縣政府」被告,並表明其代表人姓名「 楊文科 (縣長)」,原告起訴時誤將被告載為「新竹縣衛生局、代表人 殷東成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三)又本件依原告所附之訴願決定書觀之,受處分人即訴願人僅原告陳謝昆地一人,原告陳謝昆地於起訴狀並列其餘 曾柄煌 等五人為原告,膘與訴願決定書所載不符,亦請說明。
(四)茲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說明,及提出補正後之合於程式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另請提出新竹縣政府民國110年7月30日府授 衛疾 字第1108551148A號行政處分書,逾期不補正說明及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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