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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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依萍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1年度訴字第218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