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吳俊緯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告 陳紫璿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有:㈠確認兩造間100年11月18日簽訂之僱傭契約終止。亦即100年11月18日之該契約關係不存在,依該契約期間是從100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共6年1個月(計73個月),以被告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萬7000元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270萬1000元。㈡被告應註銷 萬丹 護理之家負責人登記,為非財產之請求,應繳裁判費3000元。㈢被告應給付351萬6264元本利,以及㈣被告自105年6月17日起至遷讓交還萬丹護理之家與原告前,應按月給付原告9萬7674元,則以本院自104年11月受理起之審理期限為一年四個月為準,應在106年2月前結案,故從前述105年6月起至106年2月止,尚有9個月期間來算,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87萬9066元(97
674×9),兩者(㈢及㈣)合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9萬5330元(0000000+879066)。綜上,本件訴之聲明㈠、㈢、㈣之合計訴訟標的價額共為709萬6330元(0000000+0000000),應繳訴訟費用為7萬1290元,加上聲明㈡應繳3000元,總共應繳7萬4290元。扣除原告已繳1萬7335元,尚有5萬6955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