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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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忠厚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9年度偵字第1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江忠厚業於民國101年6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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