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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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98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99,884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7.06%機動按月計付,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債務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8年5月9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86,226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