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金獅李明德李舉隅周源池 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僅記載債務人為李金獅之繼承人、李明德之繼承人、李舉隅之繼承人、周源池之繼承人,惟並未載明各債務人之姓名、其住居所地址、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等情,且聲請狀未提出任何足以釋明債權存在之證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釋明債務人身分之相關資料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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