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福祥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福祥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1日向不知情之 陳棟林 承租南投縣○○鎮○○路○○○號土地廠房後,即自於107年7月1日起至10月止之期間,被告提供前開承租之土地廠房,供不知情之司機 柯天明林嘉輝 載運廢棄物(包括廢塑膠、紙漿污泥、廢木材、離型紙邊料、黑色粉末等,其中黑色粉末經送驗含鎘超過標準值,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處堆置,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於108年9月9日檢察官向本院提出本件起訴書後,被告已於109年3月2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佩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