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添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
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所涉恐嚇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不滿告訴人何○○(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在學校疑似欺侮其兒子,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6時45分許,在雲林縣北港鎮「朝天宮」前,質問未果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大力拉扯告訴人之衣物,致告訴人受有前胸壁挫傷合併輕微擦傷及軟組織瘀腫等傷害。嗣經據報警員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漏未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翁旭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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