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趙悅君 被告 王毓燊
鄭雅蓮 鄭景聰 鄭意靜 鄭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以其所請求之塗銷所有移轉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原告請求移轉登記土地於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300元,有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佐,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萬5,500元(2,235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3,300元=737萬5,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