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錫欽 被告 謝曾月美 訴訟代理人 謝廷山 被告 謝永 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