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伍茂 打露打 弩晞刺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財寶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然因本件調解不成立經兩造同意進入訴訟,自應再補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482,568元,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423,715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482,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1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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