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8號聲請人 劉雪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