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杜江彩琴 被告 陳姵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座落苗栗縣後龍鎮○○里0鄰00號旁石棉瓦屋遷讓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里0鄰00號)之最新建物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