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AB000-A108407B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被告 周志諭 住○○市○○區○○路○段0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
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