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榆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居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告訴人丙○○、乙○○為鄰居,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晚間9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街○○○號3樓住處,向外叫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語等辱罵告訴人2人,及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之語句,使附近不特定人均得聞知;另於107年3月10日,在臺北市○○區○○街○○○號1、2樓樓梯間,以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公告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第319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罪嫌,依刑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附表:
┌─────┬───────────────┐│編號│侮辱、誹謗內容│├─────┼───────────────┤│1│「他媽說我躺著賺是什麼意思?」│││、「 陳雨 婕他媽說我躺著賺是什麼│││意思,叫我去死是什麼意思?陳雨│││婕他媽你罵我賤貨,是什麼意思?│││我有陪老男人我爸爸洗澡嗎?我的│││胸部有加…口交」、「你們根本就│││沒有人有膽出來,你知道嗎,你說│││我躺著賺」、「姓鄧的那個家叫我│││去死,罵我賤貨,乙○○是那個不│││知道叫什麼名字的人,那個叫陳雨│││婕他媽罵我賤貨爛貨,罵我妹妹叫│││他去客死異鄉」、「丙○○他說我│││爸爸會變植物人」││││├─────┼───────────────┤│2│噪音「騷擾蓄意」「履勸不聽「│││隔牆辱罵」鄰居……本人甲○○│││公告……製造噪音者(「162四│││樓 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