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