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4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關係人 柯寶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柯寶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里○○街○○巷○號3樓)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07月25日死亡,原住彰化縣○○鄉○○村○○路20之1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持有鈞院95年度執丙字第2904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甲○○欠負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07月10日聲請執行被繼承人甲○○所有之不動產,經鈞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丙字第177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被繼承人甲○○於95年07月25日死亡,而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又柯寶貞係被繼承人甲○○之四女,亦為本案債務人,與被繼承人甲○○關係密切,另應對被繼承人甲○○之權債務關係及財產狀況有一定之了解,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乃依法聲請指定柯寶貞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中華民國96年01月18日彰院賢95年度執丙字第2904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96年09月11日彰院賢執丙96年度執字第17710號通知、本院家事法庭96年09月28日彰院 賢家勇 95年度繼字第1042號函、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104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次查,柯寶貞係被繼承人甲○○之四女,00年00月00日生,其與被繼承人甲○○關係密切,且為被繼承人甲○○對聲請人所負上開債務之連帶債務人,衡情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非老邁,應堪勝任遺產管理之務。綜上,認本件選任柯寶貞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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