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93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林輝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ꆼ新台幣伍萬零ꆼ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
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ꆼ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ꆼ新台幣貳萬捌仟零ꆼ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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