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顏玎熒 代理人 顏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德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澎湖縣七美國民中學│台灣銀行澎湖分行│104年9月1日│8,950元│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