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烽
鄒瑞麟蔡瑞聰許文翰高健智陳稟昇 林瓊瀛 莊有志 趙福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伍日對被告陳明烽、鄒瑞麟、蔡瑞聰、許文翰、高健智、陳稟昇、林瓊瀛、莊有志、趙福堅所為逕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陳明烽、鄒瑞麟、蔡瑞聰、許文翰、高健智、陳稟昇、林瓊瀛、莊有志、趙福堅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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