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68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估價單上之姓名「自源成」和債務人乙○○之關係(為何持該估價單請求),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稱「自源成」係債務人乙○○承襲其祖父、父親於玉井鄉所開設之商號云云。惟依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所示,自源成號之負責人為 林美娥 ,非債務人乙○○,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