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四八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共陸枚、附表二所示簽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共壹佰貳拾陸枚、附表四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甲○○」署押共伍枚,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共陸拾叁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甲○○並無同意授權其申辦信用卡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續偽簽甲○○之署押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因而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使附表一所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誤認乙○○為真正申請人,因而分別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簽署「甲○○」之簽名,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及甲○○。乙○○即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加油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財物(各次消費商店、消費時間、消費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使各該特約商店及加油站之店員誤以為其為甲○○本人而允其消費,乙○○並冒用甲○○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署押在各該信用卡之二聯式消費簽帳單(其中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另一聯為商店存根聯,詳細偽造之署押數量如附表二所示)上,偽造作成表示甲○○本人確認刷卡消費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購買之物品予乙○○,足以生損害於甲○○、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萬泰銀行、新竹商銀、大眾銀行、匯豐銀行、遠東銀行。
二、乙○○賡續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另持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萬泰銀行、大眾銀行、匯豐銀行、遠東銀行信用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三所示地點之自動提款機,連續先後多次,持各該信用卡置入自動提款機內操作,輸入各該銀行所給予之密碼,佯以係該信用卡之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使附表三所示銀行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陷於錯誤,而指示各該自動提款機付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予乙○○。
三、案經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分別經告訴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國泰世華銀行函及附件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各一份、信用卡簽帳單十五份、萬泰商業銀行函及附件之信用卡申請書一份、消費明細表八份、信用卡簽帳單七份、新竹商銀函及附件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各一份、大眾銀行函及附件之信用卡申請書一份、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十三份、匯豐銀行函及附件之信用卡申請書一份、消費明細表十二份、信用卡簽帳單三份、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函一份及附件之消費明細表五份、信用卡簽帳單三份、信用卡催繳通知書二份、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二份、新竹商銀信用卡消費對帳單五份、匯豐銀行歷史帳單查詢表三份,及甲○○臺灣企銀存摺影本、郵局存摺影本各一份、切結書六份附卷足證,並有信用卡二張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告於取得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信用卡後,而在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信用卡背面偽簽甲○○之簽名,已使該信用卡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法上文書之概念,且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性質上仍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偽簽「甲○○」之署押,及其取得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簽「甲○○」之署押,已使各該信用卡具有文字性、有體性、持續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成為刑法上文書之概念,且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申請書上簽名者即為實際申請人及信用卡背面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性質上仍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及其於刷卡之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係信用卡發卡銀行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應屬私文書無訛;被告偽造「甲○○」署押作成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持以行使,使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分別陷於錯誤,各自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各一張予被告,足生損害於甲○○及附表一所示之各發卡銀行,及被告在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簽名後,再持附表一所示之六張信用卡以行使,並在消費簽帳單上簽名消費,並持附表三所示銀行信用卡操作自動提款機,使附表三所示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以為被告係信用卡之登記持卡人,指示如附表三所示自動提款設備預借現金予被告,及被告持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發卡銀行之信用卡至加油站消費,使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以為被告係該信用卡之登記持卡人而予以墊付刷卡加油之消費款,均足以生損害於甲○○、特約商店及各該發卡銀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罪(預借現金部分並未就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有所主張,均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犯行,均各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且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係指刑罰所依存的整體法律狀態,故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或廢止而有所變更而言。所以刑法法律變更概念,應界定在法律規定的改變,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者而言,刑法總則的變更,自然會影響到個別犯罪的成立,乃至於法律效果的結構,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而刑法修正之後,原屬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如仍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極為不利,從而,解釋上對於刑法第二條之解釋,應包括此種影響罪刑加重之規定。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間,分別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成立牽連犯,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冒用其友人名義申請信用卡,供己恣意持卡消費,滿足一己物慾,影響交易秩序,盜刷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一元,迄今仍未清償完畢,及被告於審理時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共五枚、附表二所示簽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共一百二十六枚、附表四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甲○○」署押共五枚,均為偽造之簽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共六十三張,於被告簽名後,皆由特約商店交予被告留存,屬被告所有,且為其本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惟既無法能證明已滅失而不存在,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附表一:冒用被害人「甲○○」名義申請信用卡部分: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方法│偽造之署押│├──┼─────┼───────┼───────────────┼──────────┤│一│甲○○│93年10月28日│提供其所持有之甲○○國民身分證│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正反面影本及存摺影本一份,填寫│卡背面偽造甲○○之署│││││信用卡申請書,向國泰世華銀行辦│押各一枚、共二枚│││││理VISA卡,致國泰世華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六五三八號信用卡一張。││├──┼─────┼───────┼───────────────┼──────────┤│二│甲○○│93年12月5日│提供其所持有之甲○○國民身分證│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正反面影本及存摺影本一份,填寫│卡背面偽造甲○○之署│││││信用卡申請書,向萬泰銀行辦理M│押各一枚、共二枚│││││ASTER卡,致萬泰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六號信用卡一張。││├──┼─────┼───────┼───────────────┼──────────┤│三│甲○○│93年10月間某日│提供其所持有之甲○○國民身分證│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正反面影本及存摺影本各一份,填│卡背面偽造甲○○之署│││││寫信用卡申請書,向新竹商銀辦理│押各一枚、共二枚│││││MASTER卡,致新竹商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六○二號信用卡一張。││├──┼─────┼───────┼───────────────┼──────────┤│四│甲○○│94年1月5日│提供其所持有之甲○○國民身分證│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正反面影本一份及存摺影本二份,│卡背面偽造甲○○之署│││││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匯豐銀行辦│押各一枚、共二枚│││││理VISA卡,致匯豐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四號信用卡一張。││├──┼─────┼───────┼───────────────┼──────────┤│五│甲○○│93年10月間某日│提供其所持有之甲○○國民身分證│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正反面影本一份,填寫信用卡申請│卡背面偽造甲○○之署│││││書,向大眾銀行辦理MASTER│押各一枚、共二枚│││││卡,致大眾銀行核發卡號五四五四││││││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張。││├──┼─────┼───────┼───────────────┼──────────┤│六│甲○○│93年12月5日│提供其所持有之甲○○國民身分證│在信用卡申請書偽造張│││││正反面影本一份,填寫信用卡申請│紋飴之署押一枚│││││書,向遠東銀行辦理MASTER││││││卡,致遠東銀行核發卡號五四五三││││││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張。││└──┴─────┴───────┴───────────────┴──────────┘附表二:
㈠持冒名申請所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信用卡冒名消費部分┌─┬──────┬───────────┬─────┬────────────────┐│編│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所偽造之署押││號│(民國)││(新臺幣)││├─┼──────┼───────────┼─────┼────────────────┤│一│93年12月9日│家樂福-中清倉庫│684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二│93年12月9日│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6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三│93年12月13日│家樂福-中清倉庫│463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四│93年12月14日│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五│93年12月17日│振宇五金連鎖超市黎明店│1827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六│93年12月18日│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6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七│93年12月20日│家樂福-中清倉庫│562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八│93年12月20日│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九│93年12月23日│家樂福-中清倉庫│603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2月25日│家樂福-中清倉庫│69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2月25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422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一││││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2月25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495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二││││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2月25日│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7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三││││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2年12月31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675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四││││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㈡持冒名申請所得大眾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名消費部分:
┌─┬──────┬───────────┬─────┬────────────────┐│編│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所偽造之署押││號│(民國)││(新臺幣)││├─┼──────┼───────────┼─────┼────────────────┤│一│93年11月22日│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6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㈢持冒名申請所得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名消費部分:
┌─┬──────┬───────────┬─────┬────────────────┐│編│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所偽造之署押││號│(民國)││(新臺幣)││├─┼──────┼───────────┼─────┼────────────────┤│一│94年1月26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二│94年1月26日│家樂福-中清倉庫│534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三│94年1月27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7363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四│94年1月27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五│94年1月28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11069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六│94年2月1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334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七│94年2月1日│臺中縣○○鄉○○路○段│77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八│94年2月2日│家樂福-中清倉庫│651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九│94年2月2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3119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4年2月2日│家樂福-中清倉庫│563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4年2月3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1814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一││││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4年3月4日│臺中縣○○鄉○○路○段│2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二││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十│94年3月9日│家樂福-中清倉庫│532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三││││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4年3月16日│香港商捷領有限公司臺灣│49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四││分公司││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4年3月16日│臺中市○○區○○○路二│92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五││段一二六○號「南屯交流││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道加油站」│││└─┴──────┴───────────┴─────┴────────────────┘㈣持冒名申請所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名消費部分:
┌─┬──────┬───────────┬─────┬────────────────┐│編│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所偽造之署押││號│(民國)││(新臺幣)││├─┼──────┼───────────┼─────┼────────────────┤│一│93年11月4日│臺中市○區○○○路二段│98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五六二號「中國石油五權││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西路站」│││├─┼──────┼───────────┼─────┼────────────────┤│二│93年11月4日│臺中市○○區○○路二○│618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家樂福-中清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三│93年11月6日│彰化縣○○鄉○○路三一│299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九號「大潤發-員林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四│93年11月6日│彰化縣○○鄉○○路三一│474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九號「大潤發-員林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五│93年11月6日│彰化縣○○鎮○○路○段│812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三六號「好樂迪-員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店」│││├─┼──────┼───────────┼─────┼────────────────┤│六│93年11月8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七│93年11月12日│臺中市○○區○○路二○│564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家樂福-中清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八│93年11月16日│臺中市○○區○○路二○│1063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家樂福-中清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九│93年11月16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十│93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村路○段二│882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七二號「好樂迪-美村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1月19日│臺中市○○○路○○○號│405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一││一樓「和信電訊」││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1月24日│臺中市○區○○○街五五│462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二││號「KULUKULU迴轉壽司││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1月24日│臺中市○○區○○路二○│629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三││八號「家樂福-中清店」││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1月26日│臺中市○○路○段一一八│3865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四││一號「遠傳電信」││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十│93年11月26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五││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十│93年11月27日│臺中市○○路○段一九四│4505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六││號「順益汽車-台中分公││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司」│││├─┼──────┼───────────┼─────┼────────────────┤│十│94年2月19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七││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十│94年2月21日│臺中市○○區○○○路二│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段一二六○號「南屯交流││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道加油站」│││└─┴──────┴───────────┴─────┴────────────────┘㈤持冒名申請所得萬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名消費部分:
┌─┬──────┬───────────┬─────┬────────────────┐│編│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所偽造之署押││號│(民國)││(新臺幣)││├─┼──────┼───────────┼─────┼────────────────┤│一│93年12月25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222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二│93年12月28日│臺中市○○路○段一一八│2254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一號「遠傳電信」││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三│93年12月29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四│93年12月31日│家樂福-中清倉庫│493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五│93年12月31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391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六│94年1月1日│臺中縣○○鄉○○路○段│98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七│94年1月2日│家樂福-珠寶中清倉庫│67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八│94年3月10日│臺中縣○○鄉○○路○段│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八號「耕鼎興業股份有限││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公司中雅加油」│││└─┴──────┴───────────┴─────┴────────────────┘㈥持冒名申請所得遠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名消費部分:
┌─┬──────┬───────────┬─────┬────────────────┐│編│刷卡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所偽造之署押││號│(民國)││(新臺幣)││├─┼──────┼───────────┼─────┼────────────────┤│一│93年12月22日│不詳商店│14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二│94年1月6日│不詳商店│5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三│94年1月7日│不詳商店│792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四│94年1月8日│不詳商店│80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五│94年1月8日│不詳商店│433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六│94年1月13日│不詳商店│463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七│94年1月13日│不詳商店│870元│於一式二份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處偽造「甲○○」署押二枚│└─┴──────┴───────────┴─────┴────────────────┘附表三:
㈠持冒名申請所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
┌──┬───────┬──────────────────────┬─────────┐│編號│時間│預借現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一│93年11月26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二│93年11月26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三│93年12月31日│「臺灣銀行」│500元│├──┼───────┼──────────────────────┼─────────┤│四│93年12月31日│「臺灣銀行」│1000元│├──┼───────┼──────────────────────┼─────────┤│五│94年1月2日│「臺灣銀行」│400元│└──┴───────┴──────────────────────┴─────────┘㈡持冒名申請所得大眾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
┌──┬───────┬──────────────────────┬─────────┐│編號│時間│預借現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一│93年11月19日│臺中市○○區○○街○○巷○○號「中華郵政股份│2000元││││有限公司-臺中黎明郵局」││├──┼───────┼──────────────────────┼─────────┤│二│93年11月19日│臺中市○○區○○街○○巷○○號「中華郵政股份│18000元││││有限公司-臺中黎明郵局」││├──┼───────┼──────────────────────┼─────────┤│三│93年11月21日│臺中市○○路○段○○○號「大眾銀行臺中分行」│15000元│├──┼───────┼──────────────────────┼─────────┤│四│93年11月22日│臺中縣○○鎮○○路○○號「第一商銀大甲分行」│4000元│├──┼───────┼──────────────────────┼─────────┤│五│93年12月30日│臺中縣○○鎮○○路○○號「臺灣銀行大甲分行」│900元│└──┴───────┴──────────────────────┴─────────┘㈢持冒名申請所得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
┌──┬───────┬──────────────────────┬─────────┐│編號│時間(民國)│預借現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一│94年1月24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94年1月2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二├───────┼──────────────────────┼─────────┤││94年1月25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000元│├──┼───────┼──────────────────────┼─────────┤│三│94年3月21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元│└──┴───────┴──────────────────────┴─────────┘㈣持冒名申請所得萬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
┌──┬───────┬──────────────────────┬─────────┐│編號│時間│預借現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一│93年12月30日│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10000元│├──┼───────┼──────────────────────┼─────────┤│二│93年12月31日│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7500元│├──┼───────┼──────────────────────┼─────────┤│三│94年3月1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㈤持冒名申請所得遠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
┌──┬───────┬──────────────────────┬─────────┐│編號│時間(民國)│預借現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金額│││││(新臺幣)│├──┼───────┼──────────────────────┼─────────┤│一│94年2月27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提款機│2000元│└──┴───────┴──────────────────────┴─────────┘附表四: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甲○○」署押:
┌──┬───────────┬──────────┐│編號│發卡銀行│偽造之署押數量│├──┼───────────┼──────────┤│一│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一枚│├──┼───────────┼──────────┤│二│大眾銀行信用卡│一枚│├──┼───────────┼──────────┤│三│匯豐銀行信用卡│一枚│├──┼───────────┼──────────┤│四│新竹商銀信用卡│一枚│├──┼───────────┼──────────┤│五│萬泰銀行信用卡│一枚│└──┴───────────┴──────────┘【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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