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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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江麗華 原告 林劭郅 原告 林之盈 前列江麗華、林劭郅、林之盈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林曾俊山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