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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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欲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辦理何具體事務,並提出相關書面證物。
(三)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 馬玉香 有何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之情事。
(四)聲請人甲○○就此與未成年子女有關之具體事務,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
(五) 陳明 欲請求法院選任何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該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