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於100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411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