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52號
107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益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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