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24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高紳 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劉 吳美慧 人債務人吳 昭俊 債務人 吳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高紳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07月21日邀其餘相對人 劉吳美 慧、 吳昭俊 及吳金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469,425元,借款期間自99年08月10日起至104年08月10
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4.96%計付。
(2).117,502元,借款期間自99年08月10日起至104年08月10
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
4.96%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高紳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04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 劉吳美慧 、吳昭俊及吳金靜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2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金靜、吳│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4.96%│││469425│昭俊、高紳│月16日起│││││元│工程有限公│││││││司、劉吳美│││││││慧││││├──┼───┼─────┼──────┼──────┼───────┤│002│新臺幣│吳金靜、吳│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4.96%│││117502│昭俊、高紳│月16日起│││││元│工程有限公│││││││司、劉吳美│││││││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金靜、吳│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9425│昭俊、高紳│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工程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劉吳美│││超過六個月部分││││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96│││││││%│├──┼───┼─────┼──────┼──────┼───────┤│002│新臺幣│吳金靜、吳│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502│昭俊、高紳│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工程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劉吳美│││超過六個月部分││││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9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