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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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陳志豪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8號、第4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提付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自其入監執行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停止羈押之羈押客體已不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