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用部分專用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告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用部分專用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9,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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