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韋杰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危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8日22時11│100年3月21日│99年8月10日22時許│││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速│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72號│偵字第1398號│偵字第43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536│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100年度中簡字第111││事實審││號│46號│0號││├────┼─────────┼─────────┼─────────┤││判決│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536│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號│846號│1110號││├────┼─────────┼─────────┼─────────┤││判決│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30日│100年7月1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