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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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被上訴人 陳錡 玉色
陳慧真 陳世庭 陳漢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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