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劉明樻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劉繼良 訴訟代理人 劉張玉嬌 被告 劉繼才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劉芷妘 被告 劉林阿順
劉明霖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權 被告 劉玉音
劉玉瑞 劉明申 劉和妃 劉癸花劉阿謹 劉盈秀 劉明賢 劉秀玲 劉明益 劉彩合 劉玉雙陳貴娘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明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9關於「... 和平里 ...」之記載,應更正為「...延平里...」。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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