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劉明樻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劉繼良 訴訟代理人 劉張玉嬌 被告 劉繼才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劉芷妘 被告 劉林阿順
劉明霖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權 被告 劉玉音
劉玉瑞 劉明申 劉和妃 劉癸花 唐 劉阿謹 劉盈秀 劉明賢 劉秀玲 劉明益 劉彩合 劉玉雙 劉 陳貴娘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明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9關於「... 和平里 ...」之記載,應更正為「...延平里...」。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