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調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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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調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調字第551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相對人 彭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石碇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且被告之住所不在本院轄區,此亦有原告起訴狀、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羅惠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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