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訴人 陳義福 視同上訴人 陳義文 被上訴人 楊寬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5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居所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康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