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孝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240元,及其中新臺幣80,028元,自民國97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82元,及其中新臺幣28,659元,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