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HendrikB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馮澤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台灣銀行嘉義分行│94年12月21日│23,331元│IK0000000││││稅局嘉義市分局 王建 ││││││││得││││││├──┼─────────┼─────────┼───────────┼────────┼────────┼──┤│002│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台灣銀行嘉義分行│94年12月21日│28,326元│IK0000000││││稅局嘉義市分局王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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