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博男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5年8月1日│21,749元│N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