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大展研磨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97年2月10日│5,550元│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