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基簡字第503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