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博為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博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博為(下稱受刑人)前犯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軍矚上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