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榮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榮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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