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6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貳公克、零點壹零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6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251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然因被告逃匿無蹤未能執行,嗣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案遭查獲通緝到案,本院復以95年度聲字第4265號裁定許可執行90年度毒聲字第6251號裁定令入台灣女子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民國97年5月18日因強制戒治期滿而自該所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至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驗結果,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後淨重分別為0.12公克、0.107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0年10月23日鑑定通知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7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