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訴訟代理人 吳靜琪 被告 林春佃 被告 林貽忠 被告 林水香 被告 林瑞香 被告 林啟濤 被告 林嘉雯 被告 林嘉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4,297元(6,464.79平方公尺*1,085元/平方公尺=7,014,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