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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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明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明志前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宜簡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2月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97年度馬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71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2月又15日、3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㈧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16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確定。又前揭㈢至㈥所示之7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前揭㈦至㈧所示之
4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月確定,再與前揭㈠、㈡所示之2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5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復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38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